第2种观点: 一、行政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1、行政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如下:(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二、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供哪些材料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3种观点: 1、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2、生效的法律文书;3、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您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一、借款人拖欠借款不还胜诉后仍然不执行判决书怎么办?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1、人民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4、支付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申请书的格式内容是有要求的:1、事实与理由部分;2、请求目的;3、当事人栏,详细写明信息情况;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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